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第13112348号“超威SUPERBS及图”商标(以下称申请商标)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,向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复审。
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: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32685号“超威CHAOWEI及图”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一)、第3482254号“超威CHAOWEI及图”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二)、第3679593号“宝宝SUPER”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三)、第3752721号“SUPER”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四)未构成近似商标。申请入已针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。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。
经审理查明:引证商标二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撤销在蝇拍商品上的注册,该决定书现已生效。引证商标二现为核定使用在化妆用具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。
我委认为,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、四整体尚可区分,未构成近似商标。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“超威”与引证商标一、二的主要认读文字
“超威”文字构成相同,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、洗涤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搓衣板等商品,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,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,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、混淆,已构成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。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清洁器具、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、电蚊拍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,故申请商标在这些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四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我委决定如下:
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动清洁器具、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、电蚊拍三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,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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